(2016)内0602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魏海涛申请执行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涛,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魏海涛,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魏海涛与被执行人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66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嘉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