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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与刘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刘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延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延林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利息时应扣除被执行人刘延林已偿还的21135.43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刘延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延林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延林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延林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利息时应扣除被执行人刘延林已偿还的21135.43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自愿放弃不再追偿。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以其与被执行人刘延林达成还款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