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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民初512号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查正结、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正结,陈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512号

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60350W(1-1)。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查正结,男,195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陈建华,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系查正结配偶)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正结、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