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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唐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忠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05号罪犯唐忠,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1日以(2002)陕刑一终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忠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3月17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忠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9日止。于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转送到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9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1762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唐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忠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