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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唐承业与张能华、陆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业,张能华,陆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唐承业,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张能华,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陆丽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唐承业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能华、陆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22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22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莉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