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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玲玲与雷淮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玲玲,雷淮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96号原告:邓玲玲,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西伟。被告:雷淮彬,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玲玲诉被告雷淮彬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玲玲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