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玲玲与雷淮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玲玲,雷淮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96号原告:邓玲玲,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西伟。被告:雷淮彬,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玲玲诉被告雷淮彬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玲玲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