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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喜利与李全国、李全文、颜正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利,李全国,李全文,颜正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利。被执行人:李全国。被执行人:李全文。被执行人:颜正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利与被执行人李全国、李全文、颜正虎健康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全国、李全文、颜正虎向申请执行人张喜利连带赔偿医疗费826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误工费3505元,合计人民币12594.9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7o9euafzrfksvibb46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