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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南君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火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君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火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391号原告:河南君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滨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江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琴花,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火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河南君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火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