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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伍军与吴海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伍军,吴海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9773号原告:赵伍军,���,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吴海宏,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座**层A2101、A2102、A2106、A2110,*座**层A22012210,*座**层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895996733K。负责人:郭伟超。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艳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伍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海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惠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赵伍军的诉讼请���为:⑴被告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4000元;⑵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事发经过:2016年5月11日14时25分,被告吴海宏驾驶的云H×××××号车由东莞市向中山市方向行驶至莞佛高速公路虎门路段时与原告赵伍军驾驶的粤S×××××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吴海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车辆及保险情况:云H×××××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海宏,被告人保财险惠州公司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4.原告车辆损失及维修情况:事故发生后,粤S×××××号车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振鹏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产生维修费共计11000元,原告提供了广东省东莞市大朗振鹏汽车维修厂出具的车辆维修委托单、维修费发票、照片为证,被告人保财险惠州公司对此并没有异议,但主张被告吴海宏已向原告赔付维修费7000元,并将原告车辆的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财产赔偿范围内的2000元赔付给被告吴海宏,并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吴海宏已向其赔付7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裁判结果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相对于云H×××××号车而言,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原告的事故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惠州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吴海宏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上述费用共计11000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惠州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因被告人保财险惠州公司已赔付2000元给被告吴海宏,故该项费用应由被告吴海宏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9000元,扣减被告吴海宏垫付的维修费7000元后,被告吴海宏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综上所述,即被告吴海宏共需向原告赔偿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海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4000元给原告赵伍军;二、驳回原告赵伍军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海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海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艳艳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