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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姚廷勇与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姚廷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18号5幢25-4号。法定代表人:余骁,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廷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4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姚廷勇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名片、图片等基础证据,可认定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茂业东方时代楼处,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