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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基进陈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进陈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基进陈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传唤,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基进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2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基进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基进陈某连续几晚在其家(博白县博白镇桂花村油麻坡一队)附近岭冲的江边,用工具网兜猎捕得猴面鹰(学名草鸮)一只、蚊子鸟(学名领角鸮)四只。2016年4月25日,陈基进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上述野生动物至玉林市玉州区双旺路吉祥阁酒家门口等“六伯公”(另案处理)来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广西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基进陈某猎捕的猴面鹰(草鸮)一只、蚊子鸟(领角鸮)四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基进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曾某的、李某、官家英官某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涉案野生动物照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陈基进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基进陈某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基进陈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基进陈某的罪名成立。陈基进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陈基进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基进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榆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