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少松与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松,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584号原告:刘少松,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西胜利路北西苑公寓1-3层607号门店,组织机构代码:55608152-0法定代表人:魏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松与被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少松承担。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