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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94号被执行人:王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辉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