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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荣雪与张淑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雪,张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荣雪,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现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才(李荣雪之父),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淑彦,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荣雪与张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现被执行人张淑彦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725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越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唐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