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苟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生。张某某与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张某某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苟某某应支付张某某2015年孩子抚养费24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2016年10月21日向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依法扣划苟某某银行存款2600元。2016年10月25日张某某领取26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执350号张某某与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