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伏井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伏某某,女,住江苏省响水县。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伏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响水县公安局对响水县响水镇灌河中路的被告人伏某某经营的周家玩具文体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内存有1286枚“水中花”爆炸装置,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伏某某非法储存的“水中花”内装灰色粉末中均含高氯酸钾、钾盐、硫磺和铝,为烟火药。该“水中花”具备爆炸装置特征,引燃试验表明该装置具有爆炸性。案发后,被告人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水中花”(鱼雷)爆炸物照片,被告人伏某某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韩某、周某的证言,响水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非法储存爆炸装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伏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伏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水中花”爆炸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利审 判 员 邵森弟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庆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靠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靠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