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诉肖绘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肖绘才,袁名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9400号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0号璇宫大酒店404室。法定代表人:叶美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肖绘才,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袁名福,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绘才、袁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九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梅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