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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诉肖绘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肖绘才,袁名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9400号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0号璇宫大酒店404室。法定代表人:叶美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肖绘才,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袁名福,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绘才、袁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九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百代天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梅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