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明昌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779号原告:谢明昌,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英,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丹县。(特别授权)被告:南丹县城关镇中学,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黄成科,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磊,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谢明昌诉被告南丹县城关镇中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明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明昌负担。审 判 长 韦晓静代理审判员 陈奕衫人民陪审员 黄必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香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