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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德阳盛鸿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科龙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平、熊薇、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德阳盛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绵阳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科龙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平,熊薇,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371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负责人王进元,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博海,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德阳盛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39号。法定代表人:董平。被告:绵阳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沉抗镇。法定代表人:董平。被告:成都科龙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龙桥社区龙桥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佟仕春。被告:董平,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熊薇,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农科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董平。被告: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经开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德阳盛鸿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科龙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平、熊薇、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