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9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范宽明与袁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宽明,袁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665号原告:范宽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华,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原告范宽明与被告袁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范宽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宽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宽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