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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与莱芜彤岳服饰有限公司、淄博彤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莱芜彤岳服饰有限公司,淄博彤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747号原告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静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莱芜彤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其广。被告淄博彤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其广。原告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彤岳服饰有限公司、淄博彤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265元(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东豪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