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4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熊煜与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4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凉水井)。法定代表人:郭开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圆,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煜,女,1969年4月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贵州金石园合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娟审 判 员 龙 珑代理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知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