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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165号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与西一环路交汇处西部国际营销中心。负责人:张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远,男,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玲,女,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18-32号1幢5层517号。负责人:刘龙刚,经理。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锦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