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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8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洪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陈洪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088号原告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龚秀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振,北京增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进。委托代理人崔开梅,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创宇金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