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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禾森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禾森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331号原告:四川禾森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2号。法定代表人:何雅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学,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四川乐至县高寺镇。主要负责人:龚小华,经理。原告四川禾森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四川禾森光谷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四川禾森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设的“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沥青采购合同》,约定:按双方对账确认数量的货款总额70%进行结算,剩余货款总额的30%作为垫资资金;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结算时间内支付70%的货款给乙方,从结算日起1-3月内按照月息0.8%结算到期未归还部分资金利息,超过3个月则以日息0.5‰未偿还部分资金利息……;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项目所在地(安岳县境内)按期供应沥青。其货款经结算为11947584.2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65223元及利息2382361.26元。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项目所在地涉及简阳市、安岳县、乐至县和资中县等地,依照原告所举的《沥青采购合同》中“甲乙双方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原告向本院起诉并不符合该合同的规定,同时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涉及四川省安岳县,且安岳县也系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告依据《沥青采购合同》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