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正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875号原告:谢正民,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正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正民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