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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善义与吉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义,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642号申请执行人王善义,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吉宁,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47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宁名下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宁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吉宁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