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秀丽双语幼儿园与张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丽双语幼儿园,张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4民初1552号原告:秀丽双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黄秀丽,女,汉族,秀丽双语幼儿园园长,住址庆安县。被告:张录,男,汉族,住址庆安县。原告秀丽双语幼儿园与被告张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秀丽双语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托儿费92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录家的两个儿童,在原告处就读幼儿园,截止2014年共拖欠教育费用9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农历2014年正月二十日前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托儿费9200.00元。被告张录未到庭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秀丽双语幼儿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一份,欲证明原告具有教育培训资格。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张录拖欠原告秀丽双语幼儿园托儿费9200元。证人吉某某、史某某的证言。欲证明被告张录拖欠托儿费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张录索要拖儿费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为被告提供幼儿教育服务,被告拖欠原告教育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教育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秀丽双语幼儿园教育费用9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