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华与被告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辉、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井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华,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辉,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井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577号原告刘晓华,女,1969年3月16日。委托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虹,董事长。被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林,经理。被告吕国辉,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雅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井国,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晓华与被告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辉、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井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晓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刘晓华负担。审 判 长 周淑云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