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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华与被告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辉、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井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华,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辉,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井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577号原告刘晓华,女,1969年3月16日。委托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虹,董事长。被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林,经理。被告吕国辉,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雅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井国,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晓华与被告国家电投赤峰平庄热电有限公司、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国辉、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井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晓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刘晓华负担。审 判 长  周淑云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