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燕燕与杨代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燕燕,杨代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马燕燕,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杨代举,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马燕燕与被执行人杨代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代举赔偿原告马燕燕26002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杨代举负担600元,由原告马燕燕负担49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燕燕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代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杨代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章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