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赵秋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华,刘刚,赵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2民初1473号原告张素华,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刚,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赵秋艳,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素华诉被告刘刚、赵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华、被告刘刚、赵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华诉称,2009年8月20日被告刘刚因买房子向原告共计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此款系刘刚与赵秋艳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此款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刚辩称,我确实在购买一汽家园房子时向原告张素华借过50000元钱。赵秋艳辩称,我没向原告张素华借过钱,不存在这个事实,经审理查明,刘刚与张素华系母子关系。刘刚与赵秋艳于2001年结婚,于2009年10月29日在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于2013年7月22日复婚。2015年8月27日赵秋艳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刘刚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赵秋艳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18日赵秋艳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刘刚离婚。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吉0192民初1022号调解书,调解赵秋艳与刘刚离婚。刘刚自认于2016年7月4日二人调解离婚后为其母张素华补写欠条,内容为:“欠条,刘刚因买房子于2009年8月20日累计借张素华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借款人:刘刚,2009年8月20日。”赵秋艳与刘刚于2006年12月5日购买一汽家三期第2栋1单元102号房。二人在2009年10月29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黑壕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书中认可的外债中包括“欠张素华20000元由原告刘刚负责偿还,其他无争执。”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09年10月29日离婚时确认存在对张素华的20000元债务,故该20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刚及张素华均认可该笔债务尚未清偿,故刘刚与赵秋艳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因(2009)黑壕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该笔20000元的债务由刘刚负责偿还,故由赵秋艳偿还的部分,其偿还后可向刘刚追偿。关于剩余30000元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告应对其主张的与刘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合意以及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刘刚虽认可收到该笔借款,但鉴于二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刘刚的认可,不能当然的产生二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故原告仍应对该3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该笔借款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赵秋艳偿还该笔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刘刚个人对该笔借务的认可,因其与原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利息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肜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二被告无需支付借款之日至起诉日止的利息,但原告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故从起诉之日(2016年9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肜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赵秋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素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素华负担325元,由被告刘刚、赵秋艳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