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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与廖道富、蒋乐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昊,廖道富,蒋乐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723号申请执行人林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廖道富,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蒋乐鸣,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廖道富之妻。申请执行人林昊与被执行人廖道富、蒋乐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廖道富、蒋乐鸣偿付650000元及赔偿利息(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建局��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产产权登记信息。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查询反馈,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2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30日偿还20000元,余款200000元从2016年11月份每月的月底偿还40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的请求;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解除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和解协议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现申请执���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7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