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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涓涓上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涓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终988号上诉人徐涓涓,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缅云,1943年9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系徐涓涓之夫。上诉人徐涓涓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76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和法官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对该行政起诉是否应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进行了审查。徐涓涓以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徐涓涓在一审诉称:其早期由xx部某局“情报所”(后并入xx部第一研究所)外派工作,人事关系和档案都在xx部某局“情报所”。其于2006年5月30日向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提出了退休的书面申请,但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以徐涓涓档案里有所谓《退职登记表》为由不履行职责并拒绝出示。该《退职登记表》系伪造,且徐涓涓对此并不知情。徐涓涓认为,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其依法退休并享有相关待遇的权利。现其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徐涓涓申请退休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2、依法确认《退职登记表》违法、无效,应予撤销。3、依法确认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行为违反《宪法》第五十条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十四条的规定。4、依法判令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撤销《退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5、依法判令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及时为徐涓涓办理退休等报批手续,并逐月发放规定的退休金。6、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赔偿自2006年5月30日提出退休书面申请后至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依判令办理退休手续时的退休金总额及利息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徐涓涓因其与单位人事处之间的退休争议诉至法院,其所诉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起诉人徐涓涓的起诉不予立案。徐涓涓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765号行政裁定,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徐涓涓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对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的起诉符合行政起诉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徐涓涓与xx部第一研究所人事处之间的退休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徐涓涓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徐涓涓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的处理是正确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周维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