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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曹春鸿与曹春鸿、隋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曹春鸿,隋红梅,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12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560号。负责人袁泉,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雨露,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风云,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春鸿。被告隋红梅,系曹春鸿配偶。被告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公园路10号a-201号。法定代表人芦宏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告曹春鸿、隋红梅、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春鸿、隋红梅、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春鸿、隋红梅、湖北华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