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与代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代建全,郭文平,张冬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706号原告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郭文平。委托代理张冬阳。被告代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原兴邦油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 亮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人民陪审员 杜金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