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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正福与宣远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福,宣远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福,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宣远壮,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杨正福与宣远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宣远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宣远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1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