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正福与宣远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福,宣远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正福,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宣远壮,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杨正福与宣远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宣远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宣远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1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