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692号被执行人雷胜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雷胜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雷胜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刑事判决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雷胜强的存款、收入100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00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