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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昭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昭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昭改,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于1996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昭改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昭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钱昭改窜至至苍南县宜山镇镇中路30号,趁该户人家办丧事之际,冒充客人进入该户楼上房间,盗走林立平的黑色“三星”牌(型号SCH-i889)手机1部。经鉴定,该“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失主林立平。2、2016年5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钱昭改窜至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号,趁该户人家办喜事之际,冒充客人进入该户三楼房间,盗走陈思余的黑色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人民币1000余元等物)、红包若干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案发后,被盗黑色钱包、身份证已被追回发还失主陈思余。3、2016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钱昭改窜至文成县大峃镇市场路7幢6号,趁该户人家办丧事之际,冒充客人进入该户二楼房间,盗走郑士胜人民币6000余元和“尼康”牌(型号D810)相机1台。经鉴定,该“尼康”牌相机价值人民币19588元。案发后,该“尼康”牌相机已被追回发还失主郑士胜。4、2016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钱昭改窜至平阳县水头镇东川中路150号,趁该户人家办丧事之际,冒充客人进入该户三楼房间,盗走吴全苗白色“三星”牌(型号GT-N7102)手机1部、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爱马仕”牌手镯1个和港币200余元。经鉴定,该白色“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该白色“三星”牌手机、“爱马仕”牌手镯及港币200余元已被追回发还失主吴全苗。5、2016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钱昭改窜至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社区石牌村525号,趁该户人家办丧事之际,冒充客人进入该户二楼房间,盗走白丽华的银色“苹果”牌5代手机1部和金色“小米”牌5代手机1部。经鉴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上述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失主白丽华。6、2016年6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钱昭改窜至文成县玉壶镇芝水街62号,趁该户人家办丧事之际,冒充客人进入该户四楼房间,盗走雷淑芬的白色“苹果”牌4代手机1部、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人民币7400元和外币2100欧元。案发后,该“华为”牌手机1部、1100欧元已被追回发还失主雷淑芬。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昭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失主林立平、陈思余、郑士胜、吴全苗、白丽华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昭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昭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本院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返还失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昭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钱昭改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6400元,分别返还失主陈思余人民币3000元、郑士胜人民币6000元、雷淑芬人民币7400元;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返还失主陈思余;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返还失主吴全苗;白色“苹果”牌4代手机1部,返还失主雷淑芬。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贤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