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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常某某、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刘某某,常某某,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6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军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延明,系该行职工。被告刘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常某某、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审 判 员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