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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赵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赵平,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袁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6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赣���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泓泰家具市场北方鸿泰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68348264-2。法定代表人:姚玉剑。委托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平,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建设北路11号银禧商业城第十层,组织机构代码:56825979-5。法定代表人:罗永贵。被执行人:袁志标,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平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公司)、袁志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泓泰公司以本院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故请求法院解除对鸿泰公司名下6宗土地及商铺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泓泰公司称,执行法院以(2016)赣01执1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其名下家具交易市场6宗土地,价值6亿8200万元。本案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3月24日对云浮公司名下价值1亿4600万元的建筑物进行了查封。随后,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赣州市××区价值××9631万元的商铺。云浮公司名下价值1亿4600万元的建筑物就足以偿还本案债务。目前查封的财产已明显超过执行标的。故请求法院解除对鸿��公司名下6宗土地及商铺的查封,解除对袁志标个人财产的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平在听证会上认为,本案所查封的土地有的已抵押、有的已卖出。已查封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的房产,现有价值尚不足以偿还执行案件的债务,不同意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洪民二初字第5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云浮公司名下的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I区中156套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委托江西居易房地产司法鉴定所对广东云浮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I区中156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37448383元。2016年3月25日,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其对上述156套房产中13、14栋房产主张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权,并提供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4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受理通知书等材料。2016年3月25日,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其对上述I区156套房产中13、14栋房产主张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张的优先受偿的工程款为31913810.99元,并提供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4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经审查,云浮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云浮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I区156套房产只有11套不是13、14栋中的房产,其评估价值为6845071元。本院执行的(2016)赣01执字163号案件对上述地址N区的229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38518006元。另查明,2016年4月8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云浮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土地5宗中价值30776061元的部分(土地证号为���1××21、A1××90、A120189、A1××88、A110337)。2016年5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泓泰公司名下位于赣州××市××街办××村土地6宗,证号分别为康国用(2013)第57号、康国用(2013)第58号、康国用(2013)第538号、康国用(2013)第539号、康国用(2013)第627号、康国用(2013)第628号。其中,(2013)第57号、康国用(2013)第58号、康国用(2013)第538号土地抵押权人为九江银行广州分行,抵押价值13000万元。康国用(2013)第627号土地的抵押权人为九江银行赣州分行,抵押价值1亿元。康国用(2013)第628号土地抵押权人为江西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行,抵押价值10087.5万元,该案正在本院进行诉讼,案号为(2016)赣01民初186号。泓泰公司自认康国用(2013)第539号土地已转让并过户给赣州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赣州市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材料未显示上述土地已转让。再查明,(2016)赣01执163号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3055万元及利息。(2016)赣01执164号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244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均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袁志标。泓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实施了查封其在赣州的商铺及实施了查封袁志标个人财产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5宗土地轮候查封后的剩余价值。本院于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泓泰公司及代理人均寄送了责令提交证据的通知。泓泰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评估材料,包括未提供评估抵押物剩余价值的相关材料、轮候查封财产剩余价值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本院以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袁志标为被执行人的两个执行案件的标的为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云浮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中财产的评估总价为75966389元。但由于上述财产中另有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债权人已向法院提出诉讼,能用于履行本院执行案件财产的评估价格暂时仅为45363077元,尚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金。本院另外查封了被执行人泓泰公司在赣州××市××街办××村××6宗土地。泓泰公司自称康国用(2013)第539号土地已转让给赣州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与赣州市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情况不符,本院难以支持。康国用(2013)第57号、康国用(2013)第58号、康国用(2013)第538号、康国用(2013)第627号、康国用(2012)第628号共5宗土地均已被抵押,泓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抵押已全部结清或已清偿部分的证据,故上述土地剩余价值无法确���。泓泰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广东省被轮候查封土地的剩余价值及评估资料,亦未请求解除上述土地的查封。泓泰公司提出的其名下赣州商铺及袁志标个人财产被本院查封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泓泰公司提出的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对其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判员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