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莒南圣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自柱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莒南圣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自柱,徐桂英,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48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五路中段。负责人苗萌,行长。被申请人莒南圣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渊子崖村。法定代表人付守利,总经理。被申请人董自柱。被申请人徐桂英。被申请人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园5号楼9层A区。法定代表人孙付旺,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民族大厦12楼。负责人孙盛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申请人莒南圣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自柱、徐桂英、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6年3月9日及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圣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自柱、徐桂英、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圣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自柱、徐桂英、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