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四宝、单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四宝,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708-1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2157-5。法定代表人:朱克珍,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四宝,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单莉,女,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四宝、单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四宝、单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4万元及按月利率8.6925‰计算的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四宝、单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四宝、单莉有座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唐南居委会房地产权证号为固私字第××号的房屋,且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四宝、单莉有座落在固镇县城关镇唐南居委会房地产权证号为固私字第××号的房屋。被执行人杨四宝、单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