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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勇诉陈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陈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264号原告:黄勇,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厚军,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黄勇与被告陈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勇撤回对被告陈厚军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勇撤诉。代理审判员  杨洪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时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