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振良诉被告杨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良,杨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268号原告熊振良,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启才,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川,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熊振良诉被告杨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振良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杨川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振良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振良撤回对被告杨川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振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