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石雄与林振华、池陆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雄,林振华,池陆芳,陈蕊芳,王团英,林兴锦,林建华,郭永康,阮长绿,顾仑,林铃生,李民,林玉,沈细英,季云,福建坦洋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5729号原告:黄石雄,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林振华,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池陆芳,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陈蕊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王团英,女,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林兴锦,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林建华,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郭永康,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阮长绿,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顾仑,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林铃生,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李民,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玉,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沈细英,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季云,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福建坦洋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小区2幢西侧第3层。法定代表人:温泉,董事长。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负责人:邱毅亨,行长。原告黄石雄与被告林振华、池陆芳、陈蕊芳、林兴锦、林建华、郭永康、阮长绿、顾仑、林铃生、李民、林玉、沈细英、季云、福建坦洋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石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夏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