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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8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陆香春、陆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陆香春,陆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813-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XX。被执行人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香春。被执行人陆香春,男。被执行人陆香顺,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陆香春、陆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2500元及违约金127143元。二、被告陆香春、陆香顺应对被告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陆香春、陆香顺未能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202656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但均无所获;本院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陵分中心首查封了被执行人陆香春与案外人陆彬共有的坐落在苏州市高新区某处房产,因该房产存在大额抵押且涉及到案外人的份额,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后移交吴中区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陆香顺名下坐落在苏州市姑苏区某处房产,因该房屋抵押金额较大且有其他共有人,故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苏州市宝带西路经营,且向被执行人陆香春、陆香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均被退回。鉴于此,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至此,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先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及车辆的回执、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回执、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杭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