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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辛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育林与迟军杰、孙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育林,迟军杰,孙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辛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孙育林,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李桂芝,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桂敏。被告迟军杰,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刘兆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宜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孙宜超,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姐姐。原告孙育林与被告孙宜涛、迟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育林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李永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