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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迪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张迪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迪堂,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迪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迪堂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迪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23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8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