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向远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远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5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远波,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远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向远波与战友吕万平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电力街一餐馆对面KTV唱歌、喝酒。当晚11时许,被告人向远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电力街出发往沱湾方向行驶,途经河东转盘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向右侧翻,导致车辆受损、被告人向远波跌入转盘花台中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将被告人向远波送至綦江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15年3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远波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向远波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向远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向远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万平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以及被告人向远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远波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远波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远波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远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