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汪振飞诉罗文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飞,罗文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481号原告:汪振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罗文鑫,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汪振飞与被告罗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振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振飞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汪振飞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增奎 微信公众号“”